海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对外公布新修订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游艇、车辆营运标准和认定要求。
《办法》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政策规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拥有自有游艇泊位或与码头经营人签订有效游艇泊位租赁协议的,可以进口“零关税”游艇。已取得有效旅游业相关经营许可或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全地形车、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气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快艇及其他船舶、划艇及轻舟。
《办法》还提出,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明确进口企业适用“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应取得的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动态更新。交通、旅游文体、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享惠主体经营资质的监督管理,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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